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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对不诚实的商标注册中较早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解释
    台湾的《商标法》基本上不仅仅由于较早使用而承认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由于“使用”的概念在维护商标权利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商标法》第30-I-(12)条也被称为“反抢注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注册的较早使用的商标。

    按照蹲防子句,商标不应的情况下注册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人的前面使用的商标,并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用于其先前使用的商标是应用,其中的意图申请人模仿之前使用的商标,意识到了先前使用的存在商标因合同,地区或业务联系,或与之前使用商标的所有人无任何其他关系,文件的申请注册。然而,在实践中仍不清楚哪种“使用”足以确定根据以上条款引起的索赔。

    在最近有关商标异议的行政诉讼案中,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对通过反蹲字条款表达了重要观点。与以前的判决相比,法院在解释较早的商标使用时采用了更严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主张与出版服务有关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索赔人争辩说,它在早期的内部年度成员会议中使用了该商标。

    关于使用的问题,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较早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商标意义”,以便根据反抢占条款提出索赔。换句话说,主张本条所述未注册权利的索赔人应表明,未注册的较早商标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并符合常见的交易惯例。此外,使用应表明消费者依靠商标来识别来源。

    最高行政法院进一步规定,当索赔人主张与服务有关的未注册权利时,必须在较早的商标用于“为他人”提供的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如果索赔人只是在处理自己的事项时使用了较早的商标作为名称,则根据反抢注条款,这种使用不能视为合法使用。因此,由于仅在内部事务中使用了该商标,而索赔人未能证明该商标是与发布有关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仅使用较早的商标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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