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公布申请
将专利申请公开是专利的特性之一,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后一般先公布,之后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但如果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专利申请,属于保密的范畴,将不会公布该申请的内容,只公布发明名称、申请人、申请日、发明人等信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据一些国家实施专利制度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中,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并不一定具有商业前景。一些申请的发明不够成熟,也有一些申请只是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也并不一定具有实施价值。据估计,一项发明如果从申请专利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那么它日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是很小的。所以,一些国家感觉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留一个合理的期间给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还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为此,荷兰率先实行了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有些学者也称作“延迟审查制”)。目前大部分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这种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既能鼓励申请人及早申请,又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时间对其申请的市场前景作出估计,从而在是否继续投入精力和资金的问题上给申请人留出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该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的成本。
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不利之处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