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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通俗地说,新颖性是发明创造与背景技术(PRIOR ART)的差别。

    (1)文献上的绝对新颖性

    文献上的绝对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上没有同样的技术。

    为了具有可操作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了各国专利局新颖性检索的最低文献范围: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文件及169种国际科技核心期刊。七国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俄国,两组织是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组织。

    任何法人或个人均可以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上的现有技术或已成为公知公用的产业情报为根据,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复审请求。

    (2)公开使用的相对新颖性

    公开使用的相对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的公共场合公开使用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如某个发明创造满足了文献上的绝对新颖性,但同样的产品在美国公开使用而在中国没有公开使用,该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

    (3)没有抵触申请

    有可能有两个同样的技术先后向专利局递交了申请。从申请日起法定18个月后公开或应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在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的这段时间专利申请处于保密状态,公开后在先申请就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将因没有新颖性而被驳回。(防止重复授权)

    除美国、加拿大、菲律宾对其本国公民实行专利申请的先发明制、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实行先申请制,其他国家对内对外均实行先申请制,即就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递交申请的申请人。

    (4)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如在鉴定会上发表,须事先向与会者声明本项目要申请专利,与会者的签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始证据。

    ②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中的“他人”是指新颖性条款的“公众”以外的人,它包括;

    a.上款第②条规定的与会者;

    b.专利代理人;

    c.专利申请研制、开发过程中的参加人;

    d.相关的科技管理人员、档案人员;

    e.拟受让技术方的洽谈人员(根据签订的“保密协议”);

    f.国家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宽限期是其首次发表或展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否则将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俗地说,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换句说是差别的程度是显著的。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深创造性的理解:

    (1)创造性是指对于其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需要作任何进一步的创造性工作,依照常规也不能推知该专利的技术特征的。

    (2)专利局审查员审查创造性的操作规则是各国专利局内部使用的《审查指南》。因此创造性审查和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3)专利局审查员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进创造性审查,专利代理人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答复审查员就专利申请的三性提出的质疑,以书面和会晤的方式进行申辩。

    “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同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在产业上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和有积极的效果。

    (i)N断没有实用性的标准:

    a.无再现性。再现性是指根据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其技术方案,不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如手工制作工艺,其实施效果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不具备再现性。

    b.违背自然规律,如某种永动机虽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无法在产业上重复再现,不具备实用性。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d.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e.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技术方案。

    4.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还有: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不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

    (2)00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说明书、请求权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

    (6)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7)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格的资格;

    (8)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二)外观设计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是一种“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1.新颖性

    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美观性

    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的吸引力。

    3.合法性

    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先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直到最后做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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