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包装成中性包装必须包含商标声明
重新包装产品不得损害商标的声誉。但是,如果在中性包装的外包装中省略了提及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声明,即使该包装标识了制造商和并行进口商,该商标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吗?根据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欧洲首例),答案是肯定的。
事实
当事人是默克·夏普和多姆和奥里法姆。Orifarm平行进口了几种药品,然后将它们重新包装成白色的中性包装,没有任何徽标。包装上多次用大字体标明产品名称(Merck Sharp&Dohme的商标),并用小字体标明平行进口商和制造商的名称。外包装和包装插页均未包含提及商标所有者的声明。
争论
Orifarm认为,将商标应用于重新包装的产品时,没有法律要求注明商标所有者的名称。此外,它认为满足了五个所谓的“ BMS条件”,因此排除了商标侵权。
关于产品展示不得损害商标声誉的条件,Orifarm提到了最高法院先前的一项判决(第72/2005号案例,2008年12月3日),该判决指出去品牌化本身通常不会损害商标的声誉。商标或所有者。Orifarm辩称,这也适用于本案,默克夏普(Merck Sharp&Dohme)并未确定其商标遭受了任何实际损害。
默克·夏普(Merck Sharp&Dohme)辩称,根据一般商标法,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不得使最终用户相信Orifarm是默克·夏普(Merck Sharp&Dohme)商标的持有人。在这方面,默克·夏普(Merck Sharp&Dohme)提到了百时美施贵宝(Bristol-Myers Squibb)的理由74(C-427 / 93,C-429 / 93和C-436 / 93)。
默克·夏普(Merck Sharp&Dohme)进一步辩称,原则上,如果平行分销商未在外包装上声明商标归相关商标所有人所有,则商标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在这方面,参考了百时美施贵宝的理由75,惠康诉Paranova的理由30(C-276 / 05)和勃林格二世的理由45至47(C-348 / 04)。
决断
最高法院强调,原则上,即使在包装上标明了平行进口国,也可能会损害商标的声誉,如果是去品牌或商标使用会给分销商和经销商之间造成某种联系的印象。该商标的所有者。
最高法院裁定,Orifarm的重新包装构成非法的部分品牌变更,因为仅将产品名称(而不是默克·夏普&Dohme的徽标或任何其他默克·夏普&Dohme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应用于外包装。
最高法院裁定,重新包装可能会使用户怀疑商标所有者的身份,并给人以Orifarm与默克·夏普&Dohme之间某种联系的印象。因此,最高法院裁定Orifarm必须对白色的中性包装应用商标声明(例如,“ Merck Sharp&Dohme是XX商标的所有者”)。
评论
重新包装可能不会给商标和并行分配器之间带来某种联系的印象。但是,不确定在哪里画这条线。丹麦最高法院先前关于联名品牌的两项裁决对此进行了说明。在2009年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与产品名称紧密相关的主要共同商标安排意味着平行进口可能损害商标(第40/2008号案件,2009年9月21日)。相反,在2012年的案例中,联合商标并未给人以某种联系的印象,因为联合商标并不占主导地位,而且制造商,水货进口商,重新包装商和商标所有者的信息也很明显(案例234/2008, 2012年10月17日)。
2015年的决定确认了平行进口商在使用第三方商标时必须采取的谨慎程度。由于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原产地标记,因此不能以使消费者对其原产地产生混淆的方式使用第三方商标。然而,迄今为止,许多人认为重新包装可以使平行进口者的消费者和制造商的名字了解到足够的信息。该决定表明,通过省略商标声明以及商标的使用,也可能损害商标的声誉。
最高法院的判决似乎是欧盟第一个审议这一具体问题的决定。类似的诉讼程序正在其他欧盟管辖区中进行审理,很有趣的是,该判决是否会影响这些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