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请求被视为出于恶意行为
在2016年8月22日的决定(2016-M-8281)中,土耳其专利局上级理事会确定:
被撤销请求的商标驳回不能认为是善意的;
事先注册并不构成新申请的获得权利。
事实
公司A是类别6、19和20的注册商标2003 / XXXX的所有者。公司B申请了类别20中相同商标的商标申请,申请号为2010 / XXXX,由于先前的注册商标而被拒绝。2003 / XXXX。
B公司根据最高法院未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2003 / XXXX的诉讼,提起了诉讼。在法院诉讼期间,A公司针对相同类别的相同名称重新申请了商标。该申请已在土耳其专利局以申请号2011 / XXXX记录。
随后,公司B对重新提交的申请2011 / XXXX提出异议,声称公司A已重新提交,以克服针对其先前注册商标提起的未决诉讼的任何可能的不利结果。因此,该申请是恶意提出的。
B公司在2010年之前已在20类商标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决断
A公司的2011 / XXXX申请被最高理事会最终拒绝,该理事会确定先前的注册商标2003 / XXXX在法庭上已成为当事双方之间争端的主题,并有被撤销的威胁。因此,先前的注册商标2003 / XXXX并不构成该异议权下的面额的已获得权利(即商标2011 / XXXX)。
批准2011 / XXXX申请将使对B公司有利的任何法律结果无效(如果法院撤销了注册商标2003 / XXXX)。因此,决定已经提交了2011 / XXXX申请。出于恶意。
评论
高级理事会的决定是防止商标注册中未使用商标积累的重要且可预期的发展。
在没有正在进行的争议的情况下,驳回商标申请是否可以视为恶意申请,尚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