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加强了商标许可人在波兰的地位
于2019年3月16日生效的最新《工业产权法》改变了波兰非专有商标许可持有人的法律地位。
为将《欧盟商标指令》(2015/2436)的条款纳入波兰法律而进行的必要修订,将《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第25条和波兰商标的被许可人。它们旨在在适用的判例法中提供法律确定性和一致性。
起诉要求商标侵权波兰
更新后的法律扩大了授权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的实体的范围。在2019年3月16日之前,只有在商标注册簿中记录的专有许可的持有人才能在与商标所有人相同程度的侵权情况下执行其权利要求,除非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相关的第163(1)条) (《工业产权法》第76条第6款)。因此,被许可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许可证尚未记录在商标中注册时,排他性被许可人无权对侵犯商标的实体提起诉讼。此外,没有关于非排他性被许可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标的具体判例法。
现在,排他性和非排他性商标许可的持有人都有权以自己的名称执行其许可的商标,而不管该许可是否已在商标注册簿中注册。但是,仍然必须满足某些要求。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只能在权利持有人的同意下提起侵权诉讼。新的《工业产权法》第163(1)(1)条未指定这种同意的形式,可以在许可协议中或通过权利持有人单独的书面意志声明给予同意。如果没有这样的同意,如果商标所有人未能在适当的时候提起侵权诉讼,独占被许可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加入诉讼的新能力
如果未在许可协议中或在权利持有人的单独声明中未授权被许可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商标,则该许可人仍可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根据新的第163(1)(2)条,授权被许可人参加由权利持有人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由于该规定不能区分非排他性许可人和排他性许可人,因此,这项权利似乎适用于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