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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声誉应在侵权实体进入市场时进行评估
    Gino Rossi SA是一家波兰公司,生产鞋类和皮革配件。其商标“ Gino Rossi”来自公司创始人的姓氏,于1992年首次使用,并于1997年6月在波兰专利局注册。该公司在波兰和国外拥有100多个网点。

    吉诺·罗西(Gino Rossi)提起诉讼,侵犯使用相同品牌名称的手表生产商的商标。被告是一家重要的生产商和分销商,于2006年开始活动,并于2008年在波兰专利局注册了“ Gino Rossi”商标。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296条第(3)款,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非法的,即使是相异商品也是如此,如果这种使用会给用户带来不当利益或对先前存在商标的显着特征或声誉。

    区域法院以及随后的上诉法院禁止被告将有关商标用于手表,并下令公开道歉,以供其非法使用。两家法院均认为,使用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手表生产商和手表原产地的风险。

    寻求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要在市场上获得公认的商标,即信誉良好的商标。毫无疑问,在提起诉讼时,Gino Rossi鞋类商标已在市场上广为人知。

    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侧重于什么时候商标必须享有信誉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侵权实体进入市场时应评估商标的声誉”。因此,在区域法院(2015年)和上诉法院(2016年)作出判决时,吉诺·罗西(Gino Rossi)鞋类商标享有盛誉的事实并不能确定。

    最高法院将案件退回上诉法院,以完成关于Gino Rossi鞋类商标是否在被告的Gino Rossi手表进入市场之日众所周知的证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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