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为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审判实践中,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一般有四项标准:
第一,软件作品是否系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如果使用的目的是为商业性营利,就不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三,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所谓少量的界限根据其使用的目的依行业惯例和人们一般常识综合确定,超过通常被认为的少量的界限,即被认为不属合理使用。 ’
第四,不同内容的软件会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如合法取得的以文字输入为内容的程序,未经允许就不能提供给他人。但某种加密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向他人转让自己的软件产品时,可以附加取得加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