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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落地中尚有难题待解
    来源:工人日报

    如果有一道文字题摆在我们面前,大家能马上答对吗?



    题目如下:



    请回答“彩-虹”和“彩虹”有何不同?



    如果能答对上面这道题,那请继续——你能说清“水井坊”和“水池坊”有何区别?“五粮液”和“九粮液”是不是亲戚?“黄老五”和“王老五”又有何关系?



    ……



    这些其实不是考题,也不是文字游戏,而是现实中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玩的“把戏”。



    商标、包装玩混淆,侵权者都爱“攀亲”



    9月14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四川省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负责人介绍了所在企业、公司遭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你叫‘彩虹电热毯’,他叫‘彩-虹电热毯’;你叫‘彩虹’,他叫‘彩虹月亮’……”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荣富说起自己企业曾经遭遇的不正当竞争,举出了好几个例子。



    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相近的名称、包装等的侵权产品,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或是与知名商品有各种关联关系。消费者不明真相,往往会出于对知名商品及其商家的信任而购买侵权产品。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也曾遭遇侵权。



    2018年,在一次会展期间,水井坊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展会上有一款在包装名称和产品上标有“水池坊”字样的白酒。



    “它包装的六边形形状以及底座都跟我们水井坊类似。”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王刚介绍说,水井坊公司在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水池坊”的产品被依法暂扣,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等也被依法撤销。



    遭遇过侵权的还有“五粮液”。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再审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以四川省为例,来自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四川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件,这类案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的41%。



    合法商家和消费者都“很受伤”



    “企业搞得再好,假冒伪劣给你一冲,你就垮掉了。”刘荣富说,目前在四川省内已经很少有假冒“彩虹”的现象,这与四川省市区三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我们彩虹能发展到今天,营商环境非常重要。”



    尽管彩虹集团没有给出此前因假冒伪劣而遭受的损失,但刘荣富认为,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的经营影响巨大。



    在执法检查组走访、调研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让企业深受其苦,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相比,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



    有的企业负责人还谈到遭遇不正当竞争后的异地维权难问题。



    据王刚介绍,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水井坊在部分川外销售区域也遇到过恶意混淆行为,但企业在异地维权中遇到的困难一直较大。他说:“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进一步协调异地行政执法部门,帮助企业维权。”



    除了企业,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的还有消费者。



    “黄老五”牌花生酥是在川渝地区为人们熟知的传统零食。有商家看到了“黄老五”的名气,给自家花生酥起了个“王老五”的名字。



    四川省内江市工商局的调查显示,资中县一家食品公司自2017年开始,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纸,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



    买到“王老五”牌花生酥的网友@前陆军下士发微博吐槽:“常吃黄老五花生酥 ,觉得很不错,准备买来当喜糖,回来一尝怎么不是原来的味道了?!仔细一看,是王老五……”



    由于生产“王老五”花生酥的公司使用了与“黄老五”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被当地工商局给予了相应处罚。



    法律实施中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实施涉及众多常见的市场竞争行为,直接与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公平性相关。



    执法检查组在四川了解到,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贯彻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同时,有意见反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



    有意见提到,目前,由于多个部门承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法律不同,可能导致对不同领域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



    四川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尹宁宁谈到了法律的适用标准问题。她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对于司法维护竞争秩序,尤其是对新行业、新模式竞争秩序的规范和引导有积极作用。但是因为‘诚信’‘商业道德’等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容易造成裁判标准不一的难题。”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青春则介绍,当地在执法中发现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比较难。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前款第四项、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以宜宾市为例,如果某个县的一个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瓶仿冒五粮液白酒,要采取扣押措施,就必须书面报请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批准。”王春青说,“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规定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办案人员在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即可实施上述行政行为。”



    据悉,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手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并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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