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商标局因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差异而拒绝商标申请
该商标局驳回最近几个商标包含术语“公司”,“公司”或当申请人不是一个美国公司的基础上,他们会导致错误或混淆相对于申请人的类似应用。
该新要求未包含在《工业产权法》第19条或第20条中,而是对应于对该规则的严格解释,在该规则中,上述条款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权利人的身份产生错误或困惑。
但是,工业产权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并撤销了商标局的近期决定,指出法律并不要求商标与申请人的公司结构或组织相一致。此外,法院确定“公司”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并不总是用来指代美国公司,因此不存在消费者对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感到困惑的风险。
近年来,商标局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应用商标与申请人之间新的一致性要求就是一个例子。这一更严格标准的结果是向工业产权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追索权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因为只有持牌律师才能向法院提出适当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