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首发知识产权判决禁止令
来源:靖江法院
日前,靖江法院对相关联的2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进行判决,3名被告人获刑,其中2名被告人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响类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这是靖江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判决禁止令。
市民陈军在我市经营一家音响店,销售音响及附件,为了吸引顾客、扩大音响销量,常常采用赠送附件的促销方式。在网络交易中,他与浙江省一家电器公司负责人丁强和深圳市一家科技公司职工周宏有了业务往来。陈军店内的音响附件贴着某品牌注册商标,而实际上,这些附件是他委托丁强、周宏等人制造出来的冒牌货。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陈军与丁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5545条音响连接线上使用某品牌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近28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陈军还与周宏结伙,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生产的音响蓝牙适配器、USB电源适配器上使用该品牌注册商标。周宏负责设计、测试、检验、组装工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5万余元。
靖江法院认为,陈军与丁强、周宏等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陈军2017年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靖江法院判处陈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周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周宏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响类附件蓝牙适配器的生产、销售活动;判处丁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丁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响类连接线的生产、销售活动。
据了解,去年11月江苏省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明确对于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对生产假冒食品、药品、农药、种子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宣告缓刑,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靖江法院为强化对被判缓刑的周宏、丁强的有效监管,预防其再犯罪,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