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指导下的商标异议使用证明
众所周知,2017年1月1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编号为6769的新工业产权法(“新知识产权法”),其中对土耳其商标法进行了一些修改。根据这些新规则,如果以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至少已注册5年的较早商标为基础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提供使用该主题的证明异议涵盖的商品的商标。
在此框架内,土耳其专利商标局(“ TPTO”)根据EUIPO和CJEU的惯例发布了使用证明指南(“指南”)。该指南包含一些说明,目的是指导要求使用证据的申请人和提出使用证据的反对者。除了这些解释之外,还发布了新的“使用证明证据表达表”以供使用。
申请人应在正式通知异议方之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指定要求证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请求使用证明。反对者还应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证据,方法是填写最近公布的表格,表格应包括根据其种类编号和分类的证据清单。
该指南评估了将作为证据提交的潜在文件和信息,并根据其有效证明进行了分类。来自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发票,产品视觉效果,标牌或视觉效果,产品包装,广告和促销图片或视频,与主题商标相关的商业活动信息被认为是有力的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目录,价目表,产品代码,市场研究结果,舆论研究结果,奖励,通过在线销售使用商标的网站的屏幕截图,有关证据的声明被列为辅助证据。
该指南进一步提供了必要内容和形式的详细信息,以及将作为证据提交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商标的注册号应写在每个要出示的文件上,建议不要超过100页。
提交的所有发票应注明日期,并应突出显示特定商标或商品/服务的所有相关部分,以方便参考。如果发票仅带有产品代码,则应提供其他信息,以说明产品代码与主题商标和商品的相关性。
如果文档中包含有关一个以上商标的信息,则应指定并突出显示与特定商标相关的部分。
对于产品包装,重要的是通过证明包装上的任何变化及时提供证据。
广告和促销的视觉效果,视频或录像应通过闪存设备提交。
关于证明商业活动的证据,仅应提供与该商标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而不是商标持有人的信息。财务营业额,利润,分销渠道,分支机构,特许经营权,出口金额,与商标有关的市场主导地位均在此类别下进行评估。
通过该指南和相关表格,将要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标准化。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将看到TPTO如何根据该准则评估使用证据并塑造土耳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