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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和商标使用要求
    制药公司的商业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执行。正如Casper Hemelrijk解释的那样,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速度很重要,但过早注册商标可能会对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药物的开发是耗时且昂贵的过程。从最初发现到将药物推向市场的这段时间很容易就需要十年,其中很大一部分将由临床试验承担。

    商标和使用要求

    为了使研发投资获得最大回报,建议制药公司在早期阶段通过IP注册来保护其研发投资。但是,过早地申请商标可能会与商标使用要求冲突。这规定了注册商标必须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使用,否则(不使用的理由)第三方将很容易撤消该商标。

    为了保护商标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商标注册人将需要证明商标的使用或提供不这样做的正当理由。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这可能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因为在此类争议中证据质量的重要性。对于制药公司而言,较长的上市时间提供了更大的障碍。最近的一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临床试验中使用商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的门槛。

    关于“ BOSWELAN”的争议

    Viridis Pharmaceutical的合法前身在开发新药期间为“ BOSWELAN”申请了欧洲商标(EUTM),该名称于2007年由EUIPO注册。六年后,德国公司Hecht-Pharma申请了EUIPO的取消处撤销其商标的申请,理由是Viridis并未使用该商标。

    在取消处批准了该申请并撤销了商标之后,Viridis未成功向EUIPO上诉法院和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在后者拒绝上诉后,Viridis求助于欧盟法院(CJEU)。

    临床试验是否是规则的例外?

    正如CJEU法官于2019年7月3日提出的那样,商标的``正常''使用构成了在相关市场上已经注册了标志的商品的使用。因此,仅在注册人的公司内部使用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同时,药品立法禁止在药品获准投放市场之前进行广告宣传。Viridis尚未获得该批准,因此无法出售或销售其新药。显然,在产品开发的现阶段,Viridis不可能“正常”使用商标。

    这是否意味着商标使用规则不适用?并非根据既定的判例法,该判例法区分了注册人无法控制的使用不足。

    根据CJEU的裁定,该商标是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申请的,并且由于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在Viridis的影响范围之内,因此试验和相关的时间表是公司的责任。根据这一推理,欧洲法院发现该商标已被合法撤销。

    判决说明了申请商标时机的重要性。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应尽快申请商标,但此裁决表明,有可能在早期阶段就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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