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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标识的显著性
    显著性既是商标立法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是商标设计、选择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了,也难以在市场上凭借商标的作用打开局面。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从总体上具有独自特征并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即“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有以下几点应注意:

    1.使用的商标不能直接反映所依附的商品的特点;

    2.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及行业通用、共用的标志相区别;

    3.使用的商标与指定商品上的标志相区别。

    需注意的是,商标符合显著性要求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但是可以间接反映商品信息。商标作为商品的附着物,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品的特点,传达商品信息。商标的主题须贴近商品的特性,呼应商品形状,而不应该是风马牛不相及。如“可耐”用于电冰箱,“织娘”用于棉布,“破浪”用于船舶,“奔驰”用于汽车,“百灵”用于乐器,“资生章”用于化妆品等,都用得贴切。而“蜜糖”用于肥皂,“汽车”用于毛笔,“大桥”用于酱油,“加油干”用于卷烟,则属不当。如“罗伊斯——罗尔斯”用于轿车使人记住创始人的名字;法兰西雄鸡图案使人识别出产国;“金蜘蛛”用于软件使人联想起网络特征;“Boeing一747”f波音747)使人产生高速、安全、舒适的感觉;“可121可乐”反映商品原料组成,“Sun Light”(阳光)用于肥皂使人体会清洁、洁白,令人产生愉悦、有效的感受。总之,商标必须突出商品的个性。

    此外,商标设计要简练、线条突出,富有自身特色,做到简单明确、易记、易听、易看、易读、易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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