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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真价实的商品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012年,广州市的李光生采购了带有ZIPPO标记的走私空白(即非装饰式)打火机,并在其上刻有各种设计(包括来自《变形金刚》系列图像),然后大规模转售。

    ZMC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决断

    2013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ZMC胜诉。法院认为,由于刻印的打火机与原始打火机大不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打火机不能视为ZMC在市场上出售的原始打火机。此外,由于ZIPPO商标仍用于更改后的打火机上,而被告并未表明打火机是在ZMC的授权下进行更改的,因此很可能造成其来源混乱,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基于这些理由,法院下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评论

    这个决定不是显而易见的决定。毕竟,根据“首次销售”或“穷竭”原则,一旦商标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售产品或征得商标所有者的同意,商标权就被用尽;该商标所有者不能阻止进一步的产品分布。

    因此,案件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可以援引该学说作为抗辩理由。法官清楚地阐明,被告转售的改装打火机不是商标所有者向市场推出的原件。被告的行为切断了ZIPPO商标与原始产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并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使他们认为实质性更改的产品是商标所有人制造的–这不利于商标表明产品原产地的基本功能。 。

    根据该判决,可以得出结论,法院认为,首次销售原则仅限于以与首次销售时相同的条件转售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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