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所谓“双轨制”,是指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既可先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动,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I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对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且,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并不是采取司法保护所必需的前置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制裁违法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任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终的效力。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在我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知识产权,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样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