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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满江题词起纷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一、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著名生物学家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同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一幅内容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另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籽粉,生命科学之光”。之后牛满江将上述两幅题词交给了中茵公司。1994年3 4月间,中菌公司委托 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简称金城厂)经营部制作了印有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只,每只包装内舍“自航灵丹”(即灵芝孢籽粉)2克进行销售。牛满江于1() 95年。1月28日以中茵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菌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牛满江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特产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牛满江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牛满江30万元整;赔偿原告牛满江因本案诉讼而走出的调查取证费1287元;驳回原告牛满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月2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牛满江的题词是其本人主动赠予被告的,题词的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特别是题词内容也是其专门针对“灵芝孢籽粉”产品的评价和赞誉:被告在“灵芝孢籽粉”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其题词,只是再现厂牛满江对自己产品赞誉这一客观事实,并没有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更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且牛满江在赠送题词时,也没说不能使用其题词,所以被告在灵芝孢籽粉的包装上使用其题词宣传自己的产品,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更无任何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产品的题词赞誉,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任何一类作品,当然也不存在所谓的著作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牛满江是美籍华人.世界著名的生物学家,他为rf1菌公司产品题词的“手迹”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牛满江虽然将该书法作品的原件赠予了中菌公司,但并未将该作品的著作权一同转让;也即中菌公司虽然取得了牛满江题词书法作品(原件)的物权,但并没有取得著作权。中菌公司未经牛满江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销售其产品,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牛满江作品,其行为构成对牛满江著作权的侵害,根据我同《著作权法》第17条和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突显了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相互交织,及二者在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面的显著不同。

    三、提示与参考

    对于本案涉及的有关版权转让问题,《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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