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通过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总结出来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也是这样。我们关注和研究知识产权的特征,其目的是为了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它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区别何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一种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所谓无形财产权,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知识产品(或者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没有形体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财富。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债权、继承权和人身权并列为五大民事权利之一。同我国民法规定的其他财产权(主要是有形财产的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以下诸项:
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即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相比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这种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弦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其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一物不能有二主”。例如,在一国的范围内(或者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专利权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只能存在一个商标权(或者称为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