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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因此,所谓著作权客体的排除是指被我国著作权法排除在外不予保护的作品,也可以称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具体指两大类作品,即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

    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有的学者称这类作品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即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妨碍和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上述作品,是因为《著作权法》第4条要求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伤风化。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采取的通行作法。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把“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而且也是国家的社会制度所要求的。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内容或者是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或者是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都根本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自然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哪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可以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等来具体确定。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从广义上说,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属于作品,但它们都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为它们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相比,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国家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希望它们能尽快被复制和传播,希望这些作品传播的范围越广越好,越快越好,以便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周知并遵照执行,如果赋予它们著作权,则不利于它们的广泛、迅速传播,故此,这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这类作品的复制和以其他方式的使用,法律不加限制,也不用支付报酬。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新闻报道的作用,是为了将正确真实的信息迅速地让社会公众知道和了解,而不是为了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感情。由于时事新闻需要迅速、广泛地传播,同时由于时事新闻仅仅是对事实的单纯反映,并不需要付出多少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法律不赋予其著作权。但必须注意的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是“单纯”的时事新闻,传播媒介如果刊载或者使用新闻评论、新闻综述等材料,传播媒介应当尊重新闻评论、新闻综述等材料的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作者在新闻评论、新闻综述等材料中对新闻报道进行了创造性的整理、加工,加入了对事实的评论,在评论中融人了作者自己的思想观点,因此,新闻评论或者新闻综述的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

    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其他报刊、通讯社)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新闻的采编和报纸的编辑工作需要付出劳动,所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计算时间的方法。通用数表是指用一定数字,反映了一定数量关系的表,如三角函数表、对数表等。通用表格是指一定领域内,为完成特定的工作而制作的普遍、反复使用的表格,如银行支票、商业发票、统计表格等。公式是指用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式子,如物理公式、化学公式、数学公式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都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使用的工具,《著作权法》不保护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因为这些作品没有创造性,它们或者只属于一般常识,或者作品本身只是记录知识,并不是对知识的一种表达,而且,这些作品所包含的都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普遍使用的工具,需要尽快为社会公众所掌握的知识,应当鼓励其传播和推广应用。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们不宜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丧失著作权中的部分权能。著作权中除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的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如公民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其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过了法定保护期限的作品,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和无偿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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