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有许可,不等同于专有许可
《商标法》规定,在许可证的范围内,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将所有人和任何第三方排除在使用注册商标之外。它还规定,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所谓的“唯一许可”是否为“专有许可”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在针对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指出,专有许可应仅限于商标所有人不使用许可商标的情况。法院对“排他性被许可人”的定义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观点,并认为在许可协议中应标明“排他性”或等同的措词。在这种情况商标所有者保证只授予一个许可证是“唯一使用许可”,这不应该被定义为“独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