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使权利人能够专有地利用某些无形资产。在盗用或商标侵权的情况下,遭受侵权的商标所有人将因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使用相似或相同商标的事实而遭受损害。 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能遭受以下损失: 因被剥夺商品数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损害的名誉或信誉的商标,当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为特色的侵权商标是合法的,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与关联商标所有者的产品或服务; 因侵犯商标所有者的专有权而导致业务损失; 侵权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将侵权行为告知公众的广告)。 在这方面,即使在难以具体证明损害赔偿的效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采用广泛的标准。 确保停止侵权活动与获得对造成的损害的全部赔偿同等重要。因此,依法建立并由法院采用的标准应导致损害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 最近的决定 2016年8月16日,美国联邦民事和商业事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在HI v Ditoys SA中做出的判决为商标侵权后的实际损害赔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对Ditoys SA的投诉,并下令停止生产,宣传或销售被认定为“可变形”或“变形”的产品,并根据证明被告模仿意图的证据。 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很难根据原告的收入减少来准确地证明损失,因为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并且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不当的当事方必须承担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通过他们的行动,否则商标侵权将会有罪不罚的现象。 最后,一审法院指出: “一旦侵权行为得到证明,经验,判例法和学说就肯定了商标所有人遭受了损害。毫无疑问,在证明工业产权领域造成的损害时会遇到困难。因此,从假定的损害赔偿开始是正确的。”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赔偿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了原告的请求,并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