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概念的不同表述
商标权概念的不同表述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移转接受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标记权、请求权等。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各国的商标法都是围绕商标权而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续展、终止,注册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商标权的保护等作出规定,从而建立起商标法律制度。
关于商标权的概念问题,理论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又称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主管当局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一种处置权,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则是对其商标取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确认。商标权是对商标各种权利的统称,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法律诉讼权及废止权等。③第四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权等。④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合理之处在于揭示了商标权的不同内涵,主要不足之处有四:第一,在商标权的第一内涵中,对商标权主体的界定不够准确。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权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商标权人并不是商标的所有人而是商标的持有人,如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商标权人。第二,在商标权的第一‘内涵中,对商标权客体的界定不够准确。目前,各国对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立法模式——因使用商标而取得商标权、因商标注册而取得商标权、因使用商标和商标注册而取得商标权,在商标权的第一内涵中,应将商标权的客体界定为“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而不能将商标权的客体仅仅界定为“使用的商标”。第三,在我国,商标注册人只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将商标权的主体仅界定为商标注册人,未涵盖商标权的继受主体。第四,“注册商标所有人又称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的观点不够准确。作为我国的商标权主体,注册商标所有人未涵盖注册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人未涵盖商标权的继受主体。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又称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第二种观点的主要合理之处在于突出了商标权的核心内容——专有使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不足之处有二:第一,将商标权的主体界定为商标所有人不够准确。第二,商标权与商标专有使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逻辑上是属种关系,将商标权界定为商标专有使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不准确的。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合理之处在于揭示了商标权是对商标各种权利的统称,主要不足之处有二:第一,将商标权的主体仅界定为商标所有人,未涵盖商标的持有人。第二,尽管商标的处置权包括转让权、许可权等内容,但商标权与商标的处置权在逻辑上仍然是属种关系,将商标权界定为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一种处置权是不准确的。第四种观点的主要合理之处在于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界定商标权的概念,其不足之处在于将商标权的主体仅界定为商标注册人,未涵盖商标权的继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