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见,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这一条件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略有不同,主要表现为在对新颖性判断标准中,对申请日前外观设计的公开方式要求不同。已公开的外观设计只有两种公开方式,即出版公开与使用公开,而没有“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种公开方式。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在时间公开标准上以申请日为准,在地区公开标准上,采用的是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出版公开采世界新颖性标准,使用公开采国内新颖性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样,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6个月内该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
2.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要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不能相同,也不能相近似,这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上来判断,但也包括颜色、线条或形状的基本组合。
3.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是否应作为外观设计成为专利权客体的条件,各国立法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应当富有美感,虽然美感是个人主观看法,但通常只要大多数人认为是美的设计,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适于工业应用,即指专利外观设计能够用于产品的可复制性的制造。外观设计的最终目的是美化产品,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能够批量生产。不能用于工业生产的纯美术性作品,如绘画、雕塑等则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看,主要表现为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他人在先权利的形成从法律上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是在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的权利;②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是非法或不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③他人在先的这项权利是已经取得的,确实存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