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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程序和策略:印度
    法律框架

    在印度,商标受到特定法规(例如《 1999年商标法》)和根据例如《 1962年海关法》和《 1956年公司法》纳入的辅助立法的保护。

    商标法和相关规则规定了商标注册处应遵循的程序。对于在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 1908年民事诉讼法》,而对于海关记录而言,适用《 2007年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法规则》。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商标或名称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及其规定的规则。刑事执法案件根据《刑法》 1860进行。此外,还有政府准则以及监管机构(例如广告委员会)的其他准则。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独特的立法,例如《 1950年标志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

    印度法院已率先就几个问题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包括承认跨境声誉和商誉,与无关商品有关的商标侵权,在线假冒和保护名人权利。

    未注册商标

    在印度,未经注册的商标有权受到假冒侵权的保护。商标法第27(2)条明确规定了假冒行为。

    原告必须证明:

    商标相似;

    被告欺骗性地将其货物作为原告的货物;

    消费者的头脑中肯定会出现混乱。要应用的检验标准是,一个智力中等且回忆不完善的人是否会感到困惑。

    尽管印度法院倾向于与印度有关的证据(例如销售或广告),但在承认跨境声誉和商誉作为执行权利的基础上,它们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

    使用较新的商标和不公平地利用较早的商标可以使商标稀释的概念合法地得到承认。

    在Bourjois Limited诉Naunihal Singh(2013VAD(Delhi)311)一案中,法院在应用贸易联系标准后,裁定被告提供的水疗服务与原告的化妆品密切相关。因此,被告使用相同的商标BOUJRIS相当于假冒其与原告一样的服务。

    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29条和第30条明确允许基于侵权的诉讼。与冒充不同,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几乎没有负担,因为已经通过注册确定了权利。但是,侵权行为并不针对在先用户,这意味着印度法院对在先使用(在许多情况下包括在先国际使用)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在先注册。

    程序

    搜索次数

    可以在商标注册局的在线记录中搜索相同的商标,对等的语音和设备商标。

    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Shree Nath诉AllededBlenders and Distillers(MIPR2015(2)246)一案中扩大了搜索范围,其中分庭制定了“同义词理论”,以确定商标OFFICER'S之间的相似性特别和官员的选择。法院认为,竞争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两者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很可能引起欺骗。

    检查

    注册服务商会审查商标,并可以通过综合审查报告将任何反对意见传达给申请人。然后,申请人可以提出诉讼或听证的要求。

    在知识产权律师协会v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监(WP(C)3067/2016和CM APPLs 12987-12988 / 2016)中,德里高等法院维持了商标注册处发布的放弃申请的命令。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寻求申请人答复的通知的情况。

    反对

    异议可以在商标在《商标杂志》上发布后的四个月内提出。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可能的欺骗,混乱,淡化或描述性而反对或反对注册。

    注册

    如果商标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它将继续进行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申请。《商标法》第91条规定,针对注册商的命令或决定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提出上诉。

    整流/取消

    一旦获得注册,就可以基于错误地授予注册或由于违反法律或由于未能遵守某些限制或条件而将其保留在注册簿中的理由而取消注册。从授予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零三个月连续不使用,也可以取消注册商标。向有关当局提出适当要求后,注册所有人可以取消注册商标。整改行动必须由受害方提起。某些商品或服务可能会部分取消。请愿书可以提交商标注册局或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在Hindustan Unilever Limited诉M / s Three-N-Products(P)Ltd案(第117/2012号命令)的不寻常案件中,IPAB在一项整改请愿书中命令AYUR商标(已在商标上注册25年) –因为AYUR是一个不能被垄断的通用术语而被删除。IPAB在决定请愿书时考虑了AYUR商标在数个异议中受到争议的事实。

    执法

    新兴趋势

    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以前,侵权或假冒诉讼中唯一可用的补救措施是禁制令(临时或最终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损害赔偿和/或费用,侵权货物的交付和/或移交帐户。

    在许多情况下,禁令是最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在巴塔印度有限公司诉AM Turaz(2013(53)PTC536(DEL))举行,包含大公司的名字一首歌的歌词顶点法院-包括巴塔集团,塔塔集团和信实集团-分别为每SE诽谤自己的企业品牌。法院进一步命令该歌曲的播放包括免责声明,提及的名称仅是示例,并且不伤害或不尊重特定的品牌或个人。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还可寻求命令法院专员访问被告的房屋,以:

    搜查并没收被告拥有的任何侵权商品;

    密封被告的房屋(安东·皮勒禁令)。

    另一项救济是命令冻结被告的资产或帐簿,等待裁决(Mareva禁令)。

    法院通过判给损害赔偿采取了侵略性的立场,特别是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判给损害赔偿。印度的主要损害赔偿案件包括:

    迪士尼企业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v Bharti)(2013(54)PTC 372 Del)–被告被判赔偿200,000卢比的赔偿金和300,000卢比的惩罚性赔偿金。

    卡地亚国际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诉高拉夫·巴蒂亚(Gaurav Bhatia)(226(2016)DLT662)–德里高等法院判处有史以来最高的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000万卢比,涉及商标侵权和在线销售假冒奢侈品牌。

    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诉Sameer(Bombay)(2014(58)PTC317(Del))和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诉Singh(Kolkata)(209(2014)DLT1)–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利益,判给了原告名义上的损失和费用被告的个人资料。但是,这是法院在初步判决中判给损害赔偿的罕见案例之一。

    海关行动:政府已经意识到在边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这是抵制侵权的主要防御手段。根据《知识产权(进口货物)执行规则》,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注册其知识产权,以保护自己免受假冒商品的进口。

    John Doe指令:如果确立了有力的表面证据,司法机关的仿冒方法将显示出越来越多的授予John Doe指令的趋势。在Louis Vuitton Mattetier诉Aggarwal(CS(OS)2296/2011)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发布了John Doe命令和Anton Piller命令。该命令使原告能够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对新德里市场进行几次突袭,以追查仿冒的路易威登商品,并随后促使各当事方如诉讼中的被告一样处理假货。

    伪造购买承诺:伪造购买承诺越来越多地用于降低成本,避免诉讼并确保确定性。权利持有人的律师或代表亲自面对假冒者,并向销售假冒商品的零售商发出终止和终止函。零售商必须同意遵守承诺或承担法律诉讼的风险。

    辩诉交易: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趋势正在增长。在State v Prakash(FIR 189/05(Del))一案中,涉及一个标有TATA标记的钢桶,法院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此事,随后,被告方各付了222美元的罚款。

    独特的命令:在Luxottica SRL诉Munny(CS(OS)1846/2009)案中,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被告向慈善机构捐赠指定金额的款项,并向其捐赠500副无品牌眼镜,法院裁定此案视障人士。

    在SRF Foundation诉Shri Ram Education Trust((2016)182PLR3)中,德里高等法院的分庭法官认可了商标诉讼领域中的共同商誉和共同家庭遗产的学说。双方被授予同时使用其学校姓氏“ Shri Ram”的权利。

    跨境声誉:法院还承认,商标可以在印度不实际使用而获得声誉或商誉。在Jolen Inc诉Jain案(MIPR2010(2)176)中,德里高等法院采用跨境声誉原则(在NR Dongre诉Whirlpool Corporation(AIR 1995 Delhi 300)中成立)承认原告享有JOLEN商标的权利。由于其在印度以外的地区先前的采用以及其国际声誉和商誉。

    在Las Vegas Sands Corp诉Bhasin Infotech and Infrastructure Pvt Ltd(2012VIIAD(Delhi)362)一案中,法院承认原告商标VENETIAN和VENEZIA在其在拉斯维加斯和澳门的酒店和服务中的跨境声誉。为支持这一发现,法院依靠在印度流通的文件(例如杂志,旅行指南和网站)以及大量利用原告服务的印度游客。

    即使在产品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也要保持约束:在Playboy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诉Malik(2001 PTC 328(Del))一案中,法院裁定PLAYBOY商标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而与原告完全相关联,尽管此标志在印度被禁止。

    平行进口:司法机构打击平行进口的尝试值得赞扬。在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诉Sameer(Bombay)(2014(58)PTC317(Del))和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诉Singh(Kolkata)(209(2014)DLT1)一案中,法院在维持所规定的国家疲惫原则的同时,在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Lalani(CS(OS)1600/2006)–裁定,要在平行进口的常规规则下主张保护,进口商/被告必须证明商标商品的初次购买是合法的,并且商品是“合法获得的” 。印度法院在决定是否合法购买货物时,更喜欢提单,发票,进口税,消费税,进口许可证和营业税证明等证据。

    三维,形状,声音和纹理标记:这些标记是可注册和可执行的。在Ferrero SPA诉MAA Distribution(India)Pvt Ltd(2010(44)PTC 717(Del))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禁止被告销售和销售巧克力和糖果,以保护原告的产品,形状和独特包装。 FERRERO ROCHER标志。此外,在Ferrero SPA诉Dugar(2013(55)PTC 277(Del))一案中,法院授予禁制令,理由是继续营销和销售被告的产品将继续侵犯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和商业外观原告的产品。在印度,雅虎!yodel和ICICI曲调被保护为声音标记。

    商业外观:欺骗性相似性测试适用于关于产品商业外观的假冒行为。主张假冒商业行为的当事方必须证明该商业行为相对于该商业行为具有市场上的次要含义或商誉或声誉。

    在Skechers USA INC诉Pure Play Sports(IA 6279/2016,CS(COMM)573/2016,德里高等法院)中,休闲套鞋的款式受到保护,因为商业装束,被告被禁止使用惊人相似的商业装束。

    手势/动作标记:在印度,已授予与通过使用而变得独特的手势或动作标记相关的保护。

    驰名商标:《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被认为是驰名商标的依据。

    近年来,印度法院和商标注册处都拥有越来越多的商标(例如东芝,塔塔,福特,ICICI和路易威登),这些商标在印度广为人知。因此,已为这些产品提供保护,以防止它们用于无关的商品。

    在2016年7月8日签署的Toyota v Mangal(CS(OS)2490/2009命令)中,德里高等法院在分析其跨境声誉后,给予了明显的声誉。经过广泛的辩论,法院认为PRIUS作为世界上第一辆混合动力汽车的全球声誉已蔓延到印度,以至于它是一个著名的商标。该决定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尽管它未在印度注册,但仍拥有PRIUS标志。此案也很引人注目,因为法院采用了司法通知的概念,这在商标法中是很少见的。

    商标注册局根据司法声明发布了(非穷举的)驰名商标清单。

    名人权:名人的人格和名字权受假冒法律保护。在DM Entertainment Pvt Ltd诉Baby Gift House案(MANU / DE / 2043/2010)中,法院禁止被告出售流行偶像Daler Mehendi的相似娃娃,并裁定未经授权将名人的个人身份用于商业用途是对名人将其个性和形象商业化的专有权利。

    虚构人物的姓名:与虚构人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在Sholay媒体和娱乐Pvt Ltd诉Sanghavi(2016IIAD(Delhi)286)一案中得到承认,其中被告被禁止使用SHOLAY,GABBAR和GABBAR SINGH商标,因为使用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

    所有权变更和权利转让

    可以分配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为了防止创建多个专有权,对分配和传输有一定的限制。法院已经意识到,在没有根据所有权文件的执行进行转让和所有权记录的情况下,原告人可以行使权利。

    在Sun Pharmaceuticals Industries Ltd诉Cipla Ltd(2009(39)PTC 347(Del))一案中,法院裁定,在一个商标已被注册的情况下,该商标正待注册的事实并不排除索赔人为假冒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侵权。

    通过转让或转让而有权获得注册商标的人仅需向注册商申请才能注册为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对声明或文件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必须证明其标题。

    在UTO Nederland BV诉Tilaknagar Industries Ltd(2012(49)PTC 249(Bom))一案中,法院认为商标许可无效,理由是许可协议的条款暗示没有质量控制规定。

    相关权利

    单个对象可以享受多种IP保护-即作为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或商标。版权和商标制度可能都适用于同一项目,而同一商标的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都可能获得。

    在线问题

    “ .in”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nDRP)规定了适用于“ .in”域名注册人与投诉人之间的争议的条款和条件。

    为了根据假冒法则保护域名,至关重要的是,第二级域名不是通用词,而是发明或创造的词。在Plus Inc诉Consim Info Private Limited(2010(42)PTC 507(Bom))一案中,法院由于其描述性,拒绝了假冒注册域名的法律的保护。

    在Christian Louboutin Sas诉Bajaj(CS(OS)2995/2014)一案中,法院在考虑了平行进口的一般规则不延伸至互联网这一主张之后,禁止了被告在其商业网站上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考虑到Internet的匿名性和普遍性,以及专有渠道之外的假冒商品的可用性可能会影响原告奢侈品的声望光环。

    在Shreya Singhal诉印度联盟(AIR2015SC1523)一案中,法院评估了中间人安全港的宪法效力,并裁定必须根据法院命令向在线市场发出撤消内容通知。

    总而言之,尽管在程序上有所延迟,但印度商标的法律框架似乎保持了良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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