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贯穿公约的大部分实体条文,是公约的最基本原则。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起源国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进行的详细解释: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
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公约成员国国民,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这是“作者国籍”标准。
(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和其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那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这是“作品国籍”标准。
(3)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中有长期居所,对其作品在所有成员国也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
(4)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公约成员国内有总部或经常住所的,对其电影作品在所有成员国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
(5)对于建造在成员国内的建筑作品,其作者在所有成员国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依上述情形享有的国民待遇包括享有公约提供的专门保护,还包括公约各成员国依本国法为本国国民提供的版权保护。因为各国版权保护水平不一,所以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为权利人划定了一个“下限”,以确保为作者提供最起码的版权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了这一原则,即享受和行使国民待遇的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说,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不需要履行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任何手续,就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三)版权独立原则
按这一原则,公约成员国按照本国的国内法对作品提供保护,包括对作品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依赖其作品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