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执法
((TRIPS协议》第三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内容,从第4l条到第60条,共20条。这是一套保证执法的规则,内容十分详尽,是《TRIPS协议》颇具特色的一部分,该规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配合,使该协议成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执行力最强的条约。这也是《TRIPS协议》与过去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TRIPS协议》第41条对于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本协议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本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的补救措施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
(2)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得不必要地烦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3)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明理由,裁决应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裁决只应以证据为根据,并应为当事人提供就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
(4)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要求司法部门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并在遵守成员法律中对重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初审司法裁决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各成员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没有义务提供审查机会。
(5)《TRIPS协议》不要求各成员为知识产权执法而建立一种与一般法律执法不同的司法制度。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1.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
各成员应向权利人提供有关执行本协定下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有权获得及时和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起诉的依据;应允许诉讼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出庭,关于强制本人出庭的程序不应规定过于烦琐;当事人有权陈述其权利要求并出示所有相关证据;该程序应规定~种识别和保护秘密信息的办法,除非其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
2.对证据提供的要求
(TRIPS协议》第43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示了由其合理获得的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证据,并指出支持其权利要求的有关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时,司法当局应有权在确保秘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条件下,命令对方出示该证据。
((TRIPS协议》第43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明显妨碍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成员可授权司法当局基于向其出示的资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决或最终判决,包括由于未得到必要资料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起诉或指控,但应向各当事人提供机会就指控或证据进行陈述。
3.救济
(1)禁令。司法当局有权作出停止侵权的决定,特别是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但如果受保护的客体是在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有关交易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获得或订购的,各成员没有义务赋予上述授权。
(2)损害。对明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行为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部门有权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因其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金。司法部门还有权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有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各成员也可授权司法部门令其退还利润或支付预先设定的损害赔偿金,或二者并处。
(3)其他补救。为了有效地遏制侵权,司法部门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将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者下令将其销毁(除非如此会违背现行宪法)。司法部门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发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此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和给予的补救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对于假冒商标货物,除了例外情况,仅仅除去非法贴上的商标并不足以阻止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4)获得信息的权利。各成员可规定,司法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告知权利人有关参与生产和分销侵权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分销渠道,除非这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
4.对被告的赔偿
((TRIPS协议》第48条规定了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措施已经实施,但该申请人滥用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当责令该申请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对方当事人就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为被告支付由此引起的包括适当律师费的开支。第二,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只有在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时,才能免除他们对采取该措施的过失责任。 .
(三)临时措施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临时措施。这里所谓的临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开始之前一方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TRIPS协议》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措施的各项要求主要针对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和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要求如果行政程序可以采取任何的临时措施,应当执行该节规定的相同原则。
(2)司法当局应当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l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①制止行为人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包括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所管辖的商业渠道;②保存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
(3)司法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部门足以肯定该申请人是权利人,并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受到侵害或这种侵害即将发生。为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程序,司法部门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如果己经采取了不作预先通知的I临时措施,则至迟应在执行该措施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影响的各方。被告请求对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复议的,应当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复议机会,在复议中应保证被告陈述的权利。经过复议,司法当局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变更、撤销或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5)《TRIPS协议》规定,为了让司法部门验明有关的商品,将要执行临时措施的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的必要信息。
(6)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后,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诉讼,可应被告的请求撤销或暂停执行临时措施。
(7)如果临时措施被复议撤销或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失效或事后发现自始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因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赔偿。
(四)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别要求
《TRIPS协议》第三部分第四节对成员应采取的边境措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为防止侵权物品和盗版物品的进口。这些特别要求主要包括十个方面:海关当局的暂停放行;申请;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暂停放行的通知;暂停放行的时限;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职权内行动;补救;微量进口。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实际上也是对临时措施要求的具体化。
(五)刑事程序
依照《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补救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