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分配和商标用尽:西班牙法院的新判决
商标权利范围的限制,尤其是商标持有人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控制经其同意将合法产品投放市场的方式,随后可能由第三方购买者进行商业化,是商标诉讼程序中的常见主题。
该问题通常是由于奢侈品的商标持有人(具有豪华先兆的产品)的商标持有人所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引起的,该商品是通过选择性分销系统在市场上针对不属于该产品的第三方经销商进行销售的系统。
现在,马德里上诉法院在2016年3月18日的一项判决中已经公开(第106/2016号决定,Perfumeria Miralls SL和PerfumeríaInternacional SL对Loewe SA,Parfums Chtistian Dior SA等),再次解决该问题。法院接受被告Perfumeria Miralls SL和PerfumeríaInternacional SL。提出的上诉,撤销一审裁决,并驳回对其提出的侵权诉讼。
该案中的被告既充当索赔人产品的分销商又充当零售商。一方面,法院认为,作为分销商,被告对最终由其客户-零售商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的恶劣条件不承担责任(即,首先也是被告的Hiperlic SL最初被发现)。有商标侵权责任,但未提起上诉)。另一方面,作为零售商,根据法院,没有证据表明被告销售索赔人产品的条件,因此无法确定这些条件是否可以证明不适用用尽权利权利原则。
法院宣布,被告不属于索赔人所建立的选择性分配制度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不足以为排除后者权利枯竭的理由。如果商标持有人可强制执行其商标权利,是不是因为销售的产品的选择性分销系统外,但由于实际条件上的产品销往(如楼宇的外观,还是员工,一路产品的广告或展示等)可能会损害商标的声誉。
除了上诉中的案件特殊性之外,马德里上诉法院的裁决没有背离公认的判例,该判例已经确认了这种情况(即,在授权的商业渠道之外以不利于商业形象的条件商业化产品)。商标),作为未用尽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之一(例如,在欧盟一级,欧洲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的判决,C?59 / 08,Copad v.Christian Di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