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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新的商标制度会提高标准吗
    新的《商标法》的注册要求和关于独特商标的规定看起来将对制药公司如何管理其商标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加拿大继续等待执行《 C-31法案》,《 2014年经济行动计划法案》(第1号)中规定的《商标法》修正案。该法案于2014年6月获得王室批准,预计将于2018年实施。修正案的既定目标是使加拿大与国际惯例接轨,使其能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和《尼斯协定》。立法修正案可能给所有行业的申请人带来好处和挑战,制药行业也不例外。

    免除注册要求

    C-31法案提出的最显着的变化(也是引起最大关注的变化)是将使用分配作为注册要求。

    目前,商标申请必须至少基于一种申请基础。最常见的备案基础是:

    在加拿大使用;

    建议在加拿大使用;

    在国外使用和注册。

    尽管可以根据在加拿大的使用意图在加拿大提出申请,但是只有在提交使用声明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具有商业使用之后,才可以向加拿大注册。该注册仅针对在加拿大境内已将其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药品商标,必须提交使用声明以确保注册安全的要求通常特别繁重。除非加拿大卫生部批准该药品,否则该药品不能在加拿大出售,通常,无论是样品运输还是在临床试验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足以支持其使用声明提交的商标使用。鉴于该国漫长的药品批准程序,药品商标申请的许可与使用声明的提交之间通常会存在很长的延迟,因此必须进行多次扩展。的确,一旦允许的最大扩展期限到期,通常必须重新提交申请。

    一旦实施了该法令的修正案,商标申请的理由将被消除,申请人仅需在加拿大“使用或建议使用并有权使用”已申请的商标。在新制度下,无论在加拿大还是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开始使用,注册将仅在异议期届满后发出注册申请。这意味着涵盖药品的商标可以在加拿大卫生部批准出售之前很久就可以注册。此外,消除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条件将使制药公司能够确保商标安全商标注册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药品和服务,而从未在加拿大使用过该商标。

    非传统商标和独特性审查

    尽管将配药作为注册的先决条件可能会在制药领域发生可喜的变化,但其他修订可能并不那么有利。

    在现行制度下,除了区分伪装申请(即商品的形状或其包装)外,不对独特性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交独特性证据。修正案消除了将假装作为一种独特商标的概念,而是用扩展的“商标”定义代替了它,以包括各种非传统商标。虽然这代表着朝着广泛接受各种非传统商标(例如,气味,口味和质地)的重大转变,但是注册非传统商标(实际上是所有商标)的申请将受到特殊性审查。如果注册服务商认为所申请的商标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商标申请的提交日期,并且注册将仅限于证明该商标具有显着性的加拿大各省和地区。

    在制药领域,尤其是对于非传统商标(例如,药片或胶囊的颜色)寻求商标保护的情况下,独特性的检验将特别重要。彩色标记在加拿大被认为具有固有的可注册性(Smith,Kline&French v Registrar,[1987] 2 FC 633),并且目前不接受特殊性检查。但是,在新的商标制度下,注册所有非传统商标(包括彩色商标)的申请都需要具有独特性的证据。

    在加拿大的反对和诉讼表明,制药公司很难确定非传统商标(例如,彩色药片或胶囊)已经变得与众不同。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实施新制度,将在审查阶段采用相同的高门槛确定独特性,从而使这种商标甚至到达异议阶段既昂贵又困难,更不用说使其成为现实了。注册。

    联邦法院最近在Pfizer Products Inc诉Canadian Generic Pharmaceutical Assoc(2015 FC 493)案中的裁决突显了申请人在确定应用于药片或胶囊的颜色有助于将权利持有人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时的高证据负担。该案涉及辉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应用于钻石形片剂整个可见表面的蓝色组成。该申请被加拿大仿制药协会成功反对。商标异议委员会成立之时,伟哥片剂的设计在患者中独树一帜,但辉瑞未能证明在所有相关消费者群体的医生和药剂师中,它也独具特色。

    辉瑞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认为辉瑞制药委员会要求在患者,医师和药剂师之间建立独特性,在应用独特性测试时犯了错误。

    联邦法院维持商标异议委员会的裁决,即伟哥片剂的设计并非辉瑞或任何单一来源的特征。法院同意,不需要在每个消费者子类别中都建立独特性,而是需要在包括消费者,医生,药剂师和患者在内的整个普通消费者群体中获得高度认可。但是,它仍然发现,医师,药剂师和患者出于识别目的对伟哥片剂设计外观的有限使用不足以建立商标注册所需的独特性。

    该案确认,在制药行业中,与众不同的测试与其他任何测试相同:申请人必须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证明相关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将商标与单一来源相关联。但是,在药品方面,如果相关的消费者包括使用产品的患者,开药的医生和配药的药剂师,并且通常由专业人士或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做出购买决定,则此类标记的独特性将本质上更难建立。

    鉴于在制药领域建立非传统商标的特殊性存在困难的门槛,而且实际上总是反对这些类型的申请,因此对特殊性的检查只会增加更多的障碍,使得注册非传统商标更加困难例如制药业中的彩色片剂或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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