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称商标许可可维持破产
本周,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诉Tempnology,LLC一案中,最高法院解决了巡回法院之间关于许可人宣布破产时如何处理商标许可的争议。根据《破产法》,债务人可以在宣布破产后拒绝执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尽管《破产法》明确规定,当许可人拒绝专利许可时,被许可人只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但其中并未包含商标许可的此类规定。因此,当第一巡回法院审查Mission Product Holdings时,它裁定,当债务人Tempnology拒绝其商标时在获得被许可方Mission Product的许可后,该许可被撤消,要求Mission Product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且仅对Tempnology的财产进行无担保索偿。这种持有情况与第七巡回法院早先的发现完全相反,后者指出,当债务人拒绝许可时,拒绝就相当于违反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被国际商标协会称为“商标许可中最重要的未解决法律问题”,最高法院迅速介入以理清事情。依照第七巡回法庭的解释,法院由卡根大法官(Kagan)提出意见,并由其他7名法官加入。法院裁定,当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商标许可时,就等于违反了合同。因此,如果许可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则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期限的剩余时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要求赔偿损失。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加入了多数意见,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以阐明,除其他事项外,并非“每个商标被许可人都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可以在拒绝后继续使用许可商标。”相反,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适用的非破产法律(包括州法律或合同中的语言)的影响。
商标被许可人现在可以放心了,因为根据破产法,如果许可人突然(或视情况而并非突然)宣布破产,则不再可以放弃其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