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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调查值得吗
    POST TIME:2021-10-23 07:03
    全面商标调查的证明价值通常不能证明成本合理。如果设计合理,公正进行,衡量正确的问题,重要性不被过分夸张,甚至只是相对适度范围内的相对廉价的商标调查,对法院也是有价值的,但这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项。

    鉴于数十年来积累的科学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正确进行的商标调查有能力以合理的准确性评估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看法。也就是说,问题在于商标调查的证明价值是否合理。并非总是如此,调查将支持法官自己的常识性感知;或者,如果不是,法官将找到减轻或排除其权重的方法。这不是对调查的批评,而是对法官如何对他们不同意的调查结果做出反应的一种观察。

    在英国,未经法官事先批准,不允许进行调查,这绝非自动进行。领先的商标案是Interflora v Marks and Spencer(1和2)。原告Interflora进行了一项调查,并建议召集调查受访者作为证人。高等法院允许提供证据,但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许多证人提供的轶事证据“无法代表普通消费者的印象”。

    Interflora法院裁定:

    一方可以未经许可进行试点调查,但费用自担风险;

    未经法院许可和披露试点调查,不得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被调查者那里获得证据。

    此外,即使从技术上讲可以接受一项调查,法院仍应尽早评估该调查是否具有“实际价值”,以及其可能的利益是否可以证明其成本合理。

    在美国,许多人认为商标调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一些研究对此表示怀疑。在2006年题为“商标侵权多因素测试的实证研究”的论文中,巴顿·贝贝(Barton Beebe)审查了331个已发布的案例,发现其中只有约20%完全引用了调查证据,而调查结果与仅在7%的案件中做出决定。他总结说,调查证据在实践中意义不大。

    在2012年题为“消费者调查在商标侵权中的作用:来自联邦法院的经验证据”的论文中,Bird and Steckel研究了533例案件,发现其中只有16.6%是调查意见中提到的调查证据。他们得出结论,即使在出现混乱情况的情况下,消费者调查也不是特别有用。

    Diamond和Franklyn在题为“商标调查:一条不平凡的道路”的论文中研究了465份对发给国际商标协会成员的律师的问卷的答复,并得出结论,尽管只有19.2%的调查是在审判中提出的,但它们的范围更广在预审阶段使用。总体而言,受访者认为其影响对案件结局具有影响。

    在加拿大,涉及调查证据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一案是Masterpiece v Alavida案。Rothstein法官在为一致通过的法院撰文时,提到了R v Mohan案中提出的原则,以考虑商标案件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这些是:

    关联;

    协助事实调查的必要性;

    没有任何排除规则;

    合格的专家。

    法官强调,专家证据必须是必要的,而不仅仅是有帮助的。保留专家的一方的目标不得影响专家的意见。

    他的言论并不意味着调查证据在商标诉讼中没有地位。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的相关领域可能不熟悉审判法官,或者竞争商品或服务所针对的市场可能是专门的,并且不在审判法官的知识范围之内。此外,如果竞争商标各自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差距或竞争商标之间的差异足够大,那么即使实际上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法官在实际上可能存在重大混淆的情况下,也可能看不到混淆的可能性。还应该记住,调查只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方面,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用来证明或反驳公众对于混乱可能性的看法。

    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不愿为自己决定混乱问题的可能性之间的张力,以及衡量消费者认知的科学方法,导致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是否应该用一种更恰当地平衡交易者的权利和公众享有竞争自由的权利。

    在一篇题为“混乱不是万能的东西”的文章中,威廉·麦克格文教授和马克·麦肯纳教授讨论了几十年来混乱可能性的概念在美国如何扩展。他们认为,过分关注混淆的可能性会破坏证明商标权合理的竞争和传播价值。他们得出结论:“我们需要简单明了的限制学说,以将混乱检测放回原处–不是作为商标法的目的,而是作为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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