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进程
自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进了中国传播技术的革新,复印机、录制机、扫描仪等复制设备迅速普及,互联网、有线电视、可视电话等传播手段竞相诞生。与此同时,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知识产权协定》还存在一些差距。为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完成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同时提高本国人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待遇,达到内外平衡,协调发展。
(2)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延长其保护期限,取消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要件的规定;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解释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增加著作权的内容。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的规定;拓宽了“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摄制权”解释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4)增加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且增加了著作权的转让的规定。
(5)完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对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复制、表演、播放、公务使用、翻译等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将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列人法定许可的种类之一,以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6)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目前,著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代为行使权利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7)增加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时,增加了著作权人的诉讼保全制度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