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关于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效力,该条例在修改前曾规定,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不得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但是,该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的原则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出,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该条例在修订时,为了与《著作权法》的“创作主义”原则相一致,也为了贯彻《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的要求,第7条明确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据此,今后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