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审议并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的国内立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将受保护客体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不是笼统地称为“民间文学艺术”,也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尽管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解释不同,但共同的指向还是基本一致的,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作者不明确但可认定系该国国民的表达。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则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界定为“群体(eommunities)”而非“作者(authors)”完成的东西,从而排除了可通过常规版权法保护的民间“作品”。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可认定由一国国民或者该国之部族群体完成的创作。摩洛哥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指符合创作条件的未出版的作品。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两国的版权法未限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未出版的作品。塞内加尔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涉及文学与艺术领域的创作;《班吉协定》与《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也包括科学领域的作品。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确但可推定为来源于某国或某一社区内,以传统为依据的文化、艺术、特征、风格、形式及方法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达,这些表达被认为是符合该社区群体期望的,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问断的模仿实现的,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集体经过长期的、不间断模仿完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变异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群体不断模仿实现的,因此其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
(4)继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有不断变化的特征,但同时又有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世世代代继承流传下来。
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上看,它与一般作品的“作者”概念显著不同;从继承性上看,它又缺乏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从长期性上看,它又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所以,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区别于普通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