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著作权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是作者;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完整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因此,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那么该委托人就享有了由委托作品产生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完整主体。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或者同时或分别享有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这一方面是因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另一方面是著作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也可能是原始主体,也可以是作者。例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只能享有由委托作品产生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几项而不是全部的,该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原始主体,也都是不完整主体。又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所属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全部权利,因此,该作者及其所属单位都是原始主体,也是不完整主体。
划分著作权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的法律意义在于,让著作权人准确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正确行使其著作权,且最大限度地发挥著作权的作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