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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23条规定:(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24条规定: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依照《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

    (2)行政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第24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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