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护。因此,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既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作品的传播,有利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在立法体例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多数国家采取“死亡起算主义”,即作者终生享有著作权加死亡后若干年限。死亡起算不是从作者死亡的确切日期开始,而是从其死亡之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开始计算;少数国家采取“发表起算主义”,即不问作者死亡与否,自作品出版、登记、发行、公开表演之年年末起保护其著作权若干年限。
关于作者死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各国立法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们白尔尼公约》规定,著作财产权的最低期限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该类期限规定的理由,是考虑到作者终生和作者子女平均寿命的相加时间。《世界版权公约》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则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25年。
我国著作权保护期兼采两种计算方法。对于一般作品,适用“死亡起算主义”;对于特殊作品,则适用“发表起算主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可知,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参见下表: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人们在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既不必经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许可,也不必向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支付使用费。换言之,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而是人类的公共财富。
此处所称的“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需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作者身份是具体的、明确的、确定的;(2)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范围;(3)其保护期限已确定地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的保护时间。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不符合此三个条件,所以不属于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适用特别法,而不是《著作权法》。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那么,由国务院根据此授权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则属于特别法之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