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商标,听觉商标与气味商标
按商标被人们以何种方式感知,可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与气味商标。我国《商标法》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由可视性要素构成,因此,听觉商标和气味商标便被排除于可注册商标之外。
视觉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三维标记、颜色组合等可视性要素构成的人们可以用视觉感知的商标。视觉是最基本的感知方法,因此,商标的构成要素大多是可看得见的要素。各国商标法均首先保护视觉商标,《知识产权协定》也将保护视觉可感知的商标作为最低要求。
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由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某种独特声音构成的人们可以用听觉感知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可以是自然界中真实存在的声音,也可以是人工制造的声音,还可以是通过乐谱形式加以记录的音乐。例如,米高梅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影片的片头中狮子发出的声音在美国已经被注册为商标。目前,听觉商标仅在少数国家(如法国、美国、意大利、德国)商标法中受到保护,也不是《知识产权协定》强制保护的对象,但听觉商标的作用正与日俱增,当一个独特的声音或一段音乐与某一产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识别作用。
气味商标是指由某种气味构成,人们可通过嗅觉感知的商标。这种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目前仅在个别国家受到保护。例如,美国的评审与上诉委员会(TIBA)于1990年同意对指定在缝纫线上一种PlumeriaBlossoms花的气味予以注册,澳大利亚在1995年商标法中规定保护气味商标。① 参见(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