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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
    我国《商标法》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前提下又补充规定了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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