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分别就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所采用,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
如前所述,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注册原则、使用原则与混合原则,与此相对应,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分别实行先申请原则、先使用原则与混合原则。相比较而言,先使用原则尊重商标使用的事实,保护商标创制人的利益,但发生争议时往往难以取证;先申请原则易于明确商标权的归属,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为更多的国家采用。
先申请原则中的“申请在先”是以申请日为标准,即申请日在前的便是申请在先,申请日在后的便是申请在后。因而申请日的确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