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权利。
在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案件越来越多,既有商标注册人侵犯了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也有他人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事实上,不仅仅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甚至整个法学领域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解决权利冲突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便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否则,该项权利即使已经取得也应当被撤销,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强调尊重他人在先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它有利于人们及时地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防止他人率先提出申请从而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为了确权的公平和合理,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诚实、守法,反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酌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因此,如果商标注册申请的标记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也可以在异议程序或注册商标的无效补正程序中通过提出异议或撤销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