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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的复审
    商标复审是商标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包括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与对异议的复审两种。

    1)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专门行政复审机构,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组成了商标审查和商标权保护制度中一个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了初步审查以后,对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指定的期限或条件作修正的申请,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给驳回通知书,;对驳回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Ⅱ5日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还要缴纳评审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复审申请后,一般先进行形式审查,审定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资格,检查复审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缴纳了评审费等。对于手续不齐备的情况,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令其补办的,应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所需的材料;逾期不办的,将不予受理。对于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予以受理,并开始全面的审查评议。审查评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作出决定。

    2)对异议的复审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值得注意的是,原《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没有起诉权。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申请商标注册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第62条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当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新《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均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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