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本国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商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并且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领取证书即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是指具有商标局授予的商标代理人资格并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商标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违法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的国外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调解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8)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或知识产权总代理人,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事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代理事务、权限范围,如果授权委托合同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未经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