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概述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性权利。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奉行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因此,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其保护的对象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
关于商标权的内容,按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看,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仅仅享有专有使用权。通常认为,该专有使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从法律上讲,商标权与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权的外延大于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只是商标权的一项基本权利,除此之外,还有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也就是说,商标权人除了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外,还可用其他方式来支配、处分该项权利。因此,我国《商标法》采用的商标专用权这一概念不甚妥当,没有能够完整地概括出商标权的全部内涵,无法涵盖商标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从我国《商标法》的其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有关于商标权人将其商标专用权用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虽然采用的是商标专用权这一概念,但实际上商标专用权已经包含了商标权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