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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执法措施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和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

    1)行政执法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有关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并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调查时可以查阅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资料,但是,如果查阅、复制的资料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当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例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列出查封或扣押的清单,由被执行人签字等。对确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查封或扣押的物品移送司法机关。对经核实不属于侵权的物品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

    (1)诉前临时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依此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有两项:一是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即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或扣押侵权商品等。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证明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诉前证据保全

    我国《商标法》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有:①在起诉前存在紧急情况,即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特殊情况。②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出申请。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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