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产生和广泛传播
用专利法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借以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做法。世界上除极个别国家尚未实行专利制度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然而,专利制度并不是国家产生时就有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与发展是和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科学技术水平分不开的。
专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经颁发给波尔市的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特许权。继后,英王爱德华三世又授予弗来明人约翰·肯特以织布、染布的特权。1367年又曾经特许两名钟表工匠的经营特权。但是,这时的专利权还仅是君主给发明人的一种特许权,是国王的恩赐物。直到15世纪,威尼斯共和国为了发展科学技术以促进已经发达起来的经济、贸易,于1474年3月19日以立法形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械的专利权。
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才形成的。1624年英国实施了垄断法,这个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和条件、专利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判为无效等等。这些规定为后来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划出了一个基本范围,其中的许多原则和定义一直沿用至今。
继英国的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之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专利法。美国于1776年脱离英国而宣告独立,并于1787年制定宪法,其中,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使作者和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就其著作和发现分别享有独占的权利,以促进科学和有用的技术进步”。根据这个规定,美国于1790年制定了一部专利法。这是一个新建立的共和国民主行动的表现。
在封建时代,法国国王滥发特权,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法国于1791年有了第一部专利法。这是人权宣言的结果,认为一项发明是发明人的财产,法律保证发明人完全地享有这种财产权。
德国未统一之前,小国林立,各自都制定了专利法。专利是国王的一种恩赐,并不能起到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许多优秀的发明者都到国外去申请专利,阻碍了德国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后,俾斯麦政府于1877年5月,制定了统一的德国专利法。该法于1879年正式颁布,而且还建立了德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振兴德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赶上当时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1891年,德国又制定了实用新型法,保护一些虽然够不上发明专利但有价值的新颖的小发明。德国专利法的统一对当时的产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
日本专利制度是几经周折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日本封建法制对发明创造采取敌视态度。德川时代曾经颁布过一个法律,规定有关纺织晶、各种道具、图书以及各种商品和糕点等,凡是属于新的产品,均不得自由制造。明治维新以后,专利制度则作为一种西方文明介绍到日本,1871年(明治四年)制定了《专卖简章》,这是日本公布的最早的专利法。但日本政府认为建立专利制度需要大量经费,于第二年就终止了实行专利制度。以后日本国内又产生了专利制度废止论的争议,结果在1885年(明治十八年)对颁布的专利法《专卖特许条例》进行几次修改,直到1921年(大正十年),日本专利法才最终完成专利制度现代化历程。
在19世纪,其他国家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如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智利(1840年)、巴西(1859年)、印度(1859年)、阿根廷(1864年)等等。专利制度在19世纪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传播,但也发生过争议。在1850年前后,西欧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以反垄断的名义攻击专利制度,认为各国的专利法授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在国内影响经济活动,在国与国之间起了与关税壁垒同样的作用,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要求取消专利制度。在这场论战中,有的国家甚至废除了专利法,但在世界范围论战双方谁也没有提出明显的证据足以有力地支持或者反对专利制度。历史发展的事实却证明了专利制度对各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列宁于1919年6月30日签署颁布了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发明保护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发明法令》。以后又经过1924年、1931年、1941年、1959年、1973年的补充修改,称为《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条例》,该法和其他国家的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实行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两种并行的保护形式,由发明人自由选择。它在确定专利权以外,还重视促进发明和利用发明,比如,对发明人给予各种物质上的优待,并规定各项荣誉奖励办法,专利实施人是国家等,形成了社会主义类型的专利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