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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发明创造可以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往往涉及几个人或者许多人。不能说所有参加工作的人都是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应该是指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确定,必须严格遵照规定的标准,其范围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在判定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技术档案的真实记载为依据,不能视领导的意图而定,也不能根据有关人员的职务大小、职称高低作主观的推断,而应该严格把握创造性贡献这个标准。仅提出设想或启发性意见或仅予以指导但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仅从事组织领导工作的人,以及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一概不得视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发明创造的完成为两个阶段:一个是构思阶段(确定课题及解决课题的方向);另一个是构思具体化阶段,构思具体化阶段又可分为试验、试制研究和理论研究。在具体判断共同发明人时;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属于新的构思时,构思人为发明人。但是,当构思人未将构思具体化就将其发表时,发表后别人将其构思具体化,最后完成了发明,这时提供构思的人不为共同发明人,因为已发表的构思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第二,将一种构思具体化的,其具体化只要不属于同行不问自明的程度,他就是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确定,协议中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1)将申请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经济权利归属于一方,给予其他共同发明人和设计人以不缴纳使用费的实施权。 (2)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归属于各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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