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依照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专利审查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设立有专门的专利审查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对于符合专利性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不符合专利性或者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将作出驳回的决定。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专利审查制度也各有特色,大体说来,可以分为登记制度、实质审查制度和延迟审查制度三种。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查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是初步审查、专利申请的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决定和授权公告。
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在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时予以公布。当然,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早日公开的,可以应其要求,在其申请公开的时期予以公布。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自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无正当理由,专利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专利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授权手续后,将发布授权公告。至此,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结束。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比较简单,即初步审查、授权决定和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即作出授权决定。在专利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授权手续后,将发布授权公告。至此,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