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关键词:请求书
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书面文件。在我国,请求书是一种要式文件,申请人必须按固定表格填写清楚,否则请求将不被受理。
请求书的主要内容是:
(1)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应当简明扼要,只需注明该发明创造是属于产品还是方法,不要求充分说明发明创造的具体特点。例如,“某种电子元件及其制造方法”可作为发明专利的申请名称。
(2)申请人。专利请求书中应详细注明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专利申请人是法人,则应写明法人的正式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办事机构的名称,以及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是外国人申请的,应注明国籍、住所所在地国家或营业所所在地国家。
在专利申请时,如果因申请人地址填写不详而使有关通知不能及时送达的,责任由填写人自负。
(3)发明人。发明人即为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人。专利请求书中应写明发明人的名称、住址,如果发明人是多人的,应将每一个人的姓名、住址填写清楚。另外,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发明人一栏不得填写法人的名称或其他组织。法人只能成为专利申请人,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
(4)在专利申请中要求优先权保护的,应在请求书中注明第一次专利申请提交的国家的国名、申请日期、申请号。
专利请求书要注明申请的年、月、日,最后由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关键词:说明书
说明书是阐述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书面文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内容将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对社会公开,如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不完整或者发明申请人在申请说明书中隐瞒实质性技术问题,导致说明书的内容,+不能为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时,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另外,说明书又是权利要求书的基础,是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申请一旦公告批准后,说明书便成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明书,因此,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填写必须认真、慎重。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18条,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保护权利范围的书面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申请一旦被批准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即是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申请人应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清楚无误地加以描述和记载。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权利以说明书为依据,凡记载在说明书中,又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都将在获专利权后受法律保护,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不受专利保护。
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一般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并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请求。通常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构成。前序部分要写明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则写明该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它的作用在于用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写在其所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一般采用这样的句式:“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或方法),其特征在于……”
独立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占据主要地位,涵盖的范围也较广泛。但当独立权利要求被否认后,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转为独立权利要求受专利法保护。
关键词:摘要
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摘要。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X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备上述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可以受理申请。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文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