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果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无效宣告的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两个方面。专利权无效的对世效力是指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不特定的人均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实施该项“发明创造”,不会再发生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专利权无效的溯及效力是指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溯及专利权授予之日发生的法律拘束力。
按《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以有溯及力为原则,但并非无例外。按《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以·F情况原则上不发生溯及力:第一,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第二,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第三,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应当注意的是,对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处理决定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是“已执行”或“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对未执行或尚未履行的上述处理决定和合同,则仍有追溯力。
按《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末句和该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例外又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所谓“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是指专利权人明知其专利权无效,并且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如果依照上述例外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则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