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关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限制主义,即直接通过专利法或间接通过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二是自由主义,即任何人均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我国《专利法》第45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属自由主义立法例。
专利权终止后,如有必要,也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因为专利权即使在终止后如果被宣告无效,仍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销专利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的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当将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指定的陈述期限届满,专利权人仍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该专利权确有无效理由的,应当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认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汜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审判程序加以确认。